太陽能板屋頂補助該如何申請?政府為了鼓勵民眾設置太陽光電,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台電保證收購太陽能系統所發出來的電能,目前有幾種售電方式:躉售台電、自發自用、餘電躉售。
太陽能補助總整理:什麼是躉購費率
躉購(Feed-In Tariff, FIT)是一種推廣再生能源發電保證收購制度。
我們簡稱FIT,躉購是由政府或台電公司以特定費率在特定年限收購所產生的電。目前只要是跟台電簽約是保證收購20年,時間到可再續約5年。
經濟部說明113年度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公告重點,分述如下:
太陽能補助總整理:太陽光電
(一)113年度躉購費率恢復為一年兩期,按容量級距區分費率,躉購費率介於每度3.7236元至5.7055元。
(二)考量國內疫情,屋頂型費率予以緩降,另有關加強電力網、特高壓升壓站與輸電線路及併網工程等成本費用,依據台電公司收取態樣及費用之規範,訂定各項額外費率,反映案場併網成本及其差異性。
太陽能補助總整理:其他獎勵機制
為了鼓勵公民電廠以及微型、中小型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能源署將100瓩以下的屋頂型太陽光電,再細分成4個級距,分別是10瓩以下、10~20瓩、20~50瓩、50~100瓩。以一般民眾家庭屋頂約30坪換算,最適合設置的裝置容量就是10瓩。,整體第一期平均費率為每度4.4801元。
依據再生能源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如下表:
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113年各縣市太陽光電補助計畫(2024/03/26 地方資訊)
縣市 |
計畫名稱 |
補助相關條件 |
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臺北市 |
台北市113年度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期間及經費總額、補助條件、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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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法人等)。 (二)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 (五)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二、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申請人以外自然人、法人集資認購,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五)如申請補助對象其設置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自用),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三、補助經費總額: 新臺幣460萬元整,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113年補助經費總額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附件檔案網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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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11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簡介 (現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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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補助對象: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排除機關學校),並於112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或113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二、 補助標準:
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三、 輔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四、申請期間及文件
應於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前檢具檢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及電子檔案光碟片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新北市政府11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公告).7z
電話:02-29603456分機5330徐小姐 傳真:02-2967341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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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現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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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嘉義市政府113 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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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二、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總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 (二)於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 (或本府)核發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就以下項目申請補助: 1、 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 1 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5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2、 陽光社區第一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 3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 萬元為限。 3、 陽光社區第二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 5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太陽光電系統補助應於 113 年 11 月 30 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嘉義市政府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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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31日止 |
台南市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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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屬集合式大樓、寺廟、社區、協會、非營利團體。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八擇一(詳見公告內容)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含自用型及儲能型),或須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截止日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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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31日止 |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三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 1、 自然人:設立戶籍於本市之市民,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一親等親屬。 2、 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 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 4、 第 1 目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為第 2 目申請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5、 第 3 目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倘第 3 目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6、 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申請人。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二) 補助條件:(完全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請) 1、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或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為全部或部分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 。 3、 申請人應取得權責機關於 112 年度期間至 113 年 10 月 15 日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 4、 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5、 建築物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最低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者不予補助,額外設置之容量不在此限。三、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 (一) 獨棟建築物或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 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五) 偏遠地區: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六)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人為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及戶數達二十戶(含)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 (七) 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八)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九) 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三年度補助建築物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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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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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
台東縣113年度屋頂設置太陽能系統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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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韌性城市,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11年1月1日後取得權責機關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即設置者)。(二) 補助條件:(完全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請) 1.申請者應設籍於本縣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或其三親等內之親屬),或設立登記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未曾受相似性質之補助。 3.需為經結構技師簽證之太陽光電系統。
三、 補助標準: 申請者須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一)同一場址向本府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七千元,總裝置容量不足一峰瓩(kwp)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二)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建築物(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者,視為同一場址,合併計算為一案。
臺東縣政府113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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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
桃園龍潭廠 / 承躍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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